注册 站长登录 会员登录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①在线洽谈 ②咨询电话:010-64429077
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首页 >> >>

保险合同起纠纷 起诉农行遭驳回

2011年7月22日 11:10:05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0)

核心提示:11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中国农业银行镇雄县支行为被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宗莲,云南省镇雄县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县支行(以下简称镇雄县农行)。 原告陈宗莲向法院诉称:2008年5月10日其经被告镇雄县

11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中国农业银行镇雄县支行为被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宗莲,云南省镇雄县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县支行(以下简称镇雄县农行)。   原告陈宗莲向法院诉称:2008年5月10日其经被告镇雄县农行的工作人员介绍,从被告镇雄县农行购买了16000元的“放心理财(经典版)”保险,口头约定三年后可随时终止合同,并承诺“投资理财年收入1.5万元”。现三年已满,其要求被告终止合同,取回16000元投资和兑现年收入1.5万元的承诺遭被告拒绝。请求法院终止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判令被告退还我16000元并兑现“年收1.5万元”的承诺给付我收益4.5万元。   审理中被告镇雄县农行提出:原告陈宗莲所购买的“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是农行代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应由被代理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镇雄县农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证明原告陈宗莲从被告镇雄县农行购买的保险,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委托被告镇雄县农行出售的,被告镇雄县农行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销售保险的委托代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雄县农行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授权代理出售保险的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镇雄县农行不是原告陈宗莲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的主体,原告陈宗莲应另行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间产生的纠纷。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了裁定。   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担。 所以,基于委托行为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纠纷,应以委托人为诉讼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与代理人无关,代理人不能作为被告,也不能作为原告。
【已有 0 位网友进行了评论,点击评论
  • 返回首页
  • 返回上级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我要评论

* 为必填项 查看更多评论(0)
*
*
字数不超过250字。
看不清?点击刷新 *

请您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律师网 · 知识

频道精选

  • 高校移动一卡通
  • 实现打造数字
  • 路由器配置技巧
  • 产业领域的细分行业
  • 转证考核即将举行
  • 身份证智能验证仪巡逻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行业联盟 | 招商加盟 | 免费声明 | 行业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