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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法 律 业 务

2010年8月5日 14:13:08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0)

核心提示:(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交流。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
A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
1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一种情况是,当涉嫌犯罪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当事人就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帮助。另一种情况是,当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时的当天,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 .律师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 .在提供法律帮助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为了行使上述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 1998 年 1 月 19 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5 日以内安排会见。
2 .在担任辩护人阶段
首先,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已经确认的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法律评价和事实判断的重要活动。在此期间辩护人介入诉讼展开活动,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作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促使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起诉与否的正确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全面的了解案情、熟悉材料,以更好地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其次,辩护人可以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纠正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最后,对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辩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的规定协助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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