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在某部队招待所举办“世卫三保”促销活动时,对其销售的世卫三保系列产品进行了具有可以治愈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虚假宣传,被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依法查处。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要求李某停止其虚假宣传行为,并对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