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学者们认为重组对东星航空公司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因为破产后债权人的资金偿还率很低,也会对国内的航空的上下游企业造成影响,且其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随之灭失,其经营的航线和时刻无法参与拍卖,将由民航局收回,其经济价值荡然无存。如此严重的影响,对整个国民经济与相关行业都会造成损失。
随着我国的入市及其政策上的吸收外商投资,外国很多大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民企的债权人。航空事业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影响的范围比较广,如国有资产的流失,公共事业受阻,一些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消失,大批的员工“被下岗”等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使是普通的民营企业,境外债权人申请破产也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学界激烈讨论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国内也具有指导意义。如果此次首例境外债权人申请民营企业破产成功,以后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参照相关的案例指导,那么,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是极其不利的。一些外企在自身发展困难的时候也会轻易在我国对我国企业提起破产维持自身的发展,使在中国注资成为他们经营失利的一根救命草,甚至有的境外债权人的恶意破产起诉。
GE申请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后果是严重的,牵连到国内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开了这个先河,很可能造成大量外企申请中国民营企业破产,东星航空或许成为第一张多米诺骨牌。那么不仅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巨大挑战,整个国民经济也将受到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