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实业开发总公司诉某工贸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虽然已过去两年了,但本案艰难的诉讼历程和反映的现象却发人深省,值得思考。
某实业开发总公司是国有企业,于2004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工贸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法院于立案后的第二天,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货车、铲车采取异地扣押保全。后经过调查发现,冀某作为股东开办工贸有限公司时,虚假出资,骗取了营业执照。法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股东冀某等人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冀某向检察机关控告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人有贪污行为。同时,冀某还向人大、纪委和上级法院控告一审法院和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并要求赔偿其损失,引起各机关的注意,对法院的办案法官和原告方的经理进行了调查。后经大量的调查工作,冀某检举的问题均被查否,诉求被驳回。
2005年1月1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8月下旬,某实业开发总公司与工贸有限公司先后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使用场地协议”,实业开发总公司出资40万元,由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煤炭,提供储煤场地和工具,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销售煤炭,利润三七分成,实际属于合作经营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中,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在煤炭中掺入黑沙,强行销售煤炭,使实业开发总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工贸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模大小不一。法院认为,实业开发总公司与工贸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关系合法有效,但工贸有限公司掺杂使假,强行销售煤炭的违约行为,使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工贸有限公司所得货款应当返还。故判决解除某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关系,责令工贸有限公司及股东冀某等人返还、赔偿实业开发总公司货款34万余元。
综观全案,冀某始终在“骗”,早在开办工贸有限公司时,就伪造注册资本证明,没有投入一分钱,便骗领了法人营业执照。在经营中,将公司使用的车辆登记在自己或者家人名下,有效资产自己占有,债务和风险由公司承担,其目的是架空债权人的债权。
在与实业开发总公司的生意中,冀某一开始就挖好了陷阱,所签订的合同,冀某均没有签字,加盖的公章也是伪造的。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公然否认合同是本公司所签。在法律关系上,该生意本来是一桩合作经营,而在操作中,却签成了煤炭购销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单纯从买卖合同、场地使用合同看,工贸有限公司均无违约之处,无法追究其责任;在经营中,冀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销售煤炭,掺杂使假,使在其地盘上经营的实业开发总公司无可奈何。
实业开发总公司起诉后,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财产,冀某感觉到即得的非法利益将要丧失,随即便开始了他的系列“合法”行动,他向人大、纪检部门和上级法院控告法院办案人员违法,向检察机关控告实业开发总公司的负责人贪污其用意就是施加压力,让原告放弃诉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实现其非法目的。
通过该案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启示:
第一,选择伙伴要慎重。合作时,首先要调查了解对方的工商登记、信誉及资产状况,千万不能与本案这样的空壳公司和不法商人合作。
第二,经营活动要合法。签订合同要依法,文本要完备,内容要严谨,法律关系要清楚,不给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履行合同要严格,变更合同要慎重,必须经双方签认,以防被不法商人所利用。
第三,经营过程要干净。在经营中不要接受对方不健康的高消费,不要接受所谓的回扣、礼金,不要有任何违法行为。不法商人追逐利益可以说是不择手段,当你影响到他的利益,对实现其目的形成妨碍时,他就会千方百计地寻找你的辫子,甚至捏造事实进行控告,逼迫你就范。
第四,发生纠纷要沉着应对,有理有节。在经营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现象,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如何应对。发生纠纷后,要慎重研究,协商解决。对于对方合理合法的要求,可以通过变更、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对于对方非法的、损害我方利益的要求,要据理力争,严守合同。当发生严重侵害己方权益的行为时,要收集、保留证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