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八门的逃逸案
无证驾驶肇事心虚逃逸
2009年3月22日凌晨3时30分许,青田县中医院门口有一辆人力三轮车被一辆小汽车碰撞,肇事司机乘人力三轮车夫受伤昏迷之际,驾车逃逸。
青田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后,迅速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伤者已经昏迷,不能提供任何线索,根据现场留下的逃逸车辆痕迹,以及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警方认为浙KR6738号轿车有重大肇事嫌疑。警方随即兵分两路,一路人员负责联系查找浙KR6738轿车车主;另一路人员负责对证人调查取证。当日8时许,浙KR6738号轿车车主丁某向青田大队反映,这部车在几天前出租给刘某,现已经联系到刘某。迫于压力,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最终驾驶肇事车辆到青田大队投案自首,并对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更为荒唐的是,刘某声称自己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民警经过网上查询,发现刘某根本无证,他持的是一张花两百元钱买的假证。
目前刘某因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肇事冒险逃逸
2008年11月13 日18时50分许,市区53省道垟店村路段一辆面包车追尾碰撞一辆摩托车后逃逸,摩托车上两人受伤,面包车号牌不详。接警后,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通知肇事车辆逃逸方向的碧湖中队和大港头中队设卡拦截,并通知水阁中队在对方可能逃跑的线路上沿途寻找。19时20分许左右,水阁中队巡查至石牛大桥与桃碧线路口时,发现一辆可疑蓝色五菱面包车停在桥头角落处,于是立即上前对该车进行检查,并成功控制住了正准备下车逃跑的驾驶员。
经过多方核查比对,该车正是事故逃逸车辆,驾驶员金某某还有酒后驾车嫌疑,警方将其送至丽水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检验后,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2.60mg/100ml,金某某被确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
耍小聪明伪造现场逃逸
4月3日晚,庆元的刘某某驾驶小型货车从龙泉驶往江西广丰,21时35分许,刘某某行至丽浦线122Km+550m龙泉周际路段时,刮碰路边一位抱着小孩的老人后驾车逃逸。
4月4日晚,刘某某驾车返回庆元,想起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故还在自己车上留着痕迹,萌发了毁灭证据、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想法,行驶至55省道4Km+820m路段时,刘某某故意驾车撞向路段边上一指路牌杆,自己下车离开现场。庆元交警大队民警很快就接到群众举报,在五都村口附近有辆车撞到指路牌杆上,有人被卡在车内。民警赶赴事故现场,见一小型货车右前角与指路牌杆相撞,驾驶人已自行离去,民警发现,此车正是当天上午龙泉交警大队要求协查的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民警通过对当时道路情况、天气、车辆碰撞部位、地面散落物比对等情况分析后认为,此起事故有毁灭龙泉4月3日事故痕迹、伪造交通事故的嫌疑,并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龙泉交警大队。随后,两地交警一起对两地现场有关遗留物、痕迹再次进行比对分析,并在庆元县城找到刘某某。
经过民警的调查、询问,刘某某最终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逃逸者心态面面观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我市每年都有不少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的人。这些交通肇事逃逸者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不顾伤员死活逃跑,或利用他人救助时的混乱开溜。在每个逃逸案件中,肇事者心态各有不同,警方分析,肇事者之所以选择逃逸,是由以下四种心态作祟:
1、恐惧。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都缺乏对现场处置的基本知识,一旦突然发生交通事故,面对目不忍睹的惨状和伤者的哭喊或者大量围观的群众,往往表现得束手无策,惊慌失措,脑子一片空白。恐慌过后便想到了逃逸。如果此时现场条件具备,肇事者就会溜之大吉。交警部门介绍说,持这种心态逃逸的人,逃逸后后悔的比较多,有的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也有少数没有勇气而因此受到了严惩。
2、不愿承担经济赔偿。在肇事者当中,不愿承担经济赔偿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自己一旦主动报警,首先损失的是金钱,这个损失可不是一般的小数目,或者可能会倾家荡产。有的还会担心伤者死者家属漫天要价,在趋利避害心态的驱使下,一些驾驶员选择了逃逸。交警介绍说,发生事故后,虽然也会出现伤员家属刁难的个别情况,但交通事故最后都是能依法处理的,出了交通事故,正常车辆一般双方都有保险,驾驶员需要的就是敢于面对,妥善处理。
3、逃避法律追究。有极少部分人属于这种心态,大都是一些无证驾驶车辆或驾驶无牌车辆的人。因担心无证驾驶受到法律制裁,所以选择了逃逸。交警提醒,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牌车辆或者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杜绝;但如果出了事故,即使是无证驾驶,汽车如果是有强制险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还是有给予赔付的案例。
4.存在侥幸心理。每个肇事者都会心存侥幸,他们自认为附近没有目击者,只要自己不说出去,交警部门就不会查出来。交警提醒,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即使逃得一时,也逃不了一世,肇事逃逸者在道德上也会受到终生谴责。
有关法律专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负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判3年以上7年以下,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司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法律采取的是一种加重责任的归责处罚方式。肇事后逃逸是失策之举,逃逸只能使自己“罪加一等”,损失更重。明智的做法是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