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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自焚背后的维权制度缺失

2011年7月6日 10:34:28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0)

核心提示:有关安徽一农民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一事业已查明。这是自发生南京拆迁户自焚死亡悲剧后,三个星期内因不满强制拆迁发生的又一起自焚事件(《南方都市报》9月17日)。同样是因为政府征用土地,同样是因为拆迁户不满强制执行,同样是以自焚这种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其背

有关安徽一农民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一事业已查明。这是自发生南京拆迁户自焚死亡悲剧后,三个星期内因不满强制拆迁发生的又一起自焚事件(《南方都市报》9月17日)。同样是因为政府征用土地,同样是因为拆迁户不满强制执行,同样是以自焚这种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其背后到底突显了什么问题?奥斯特洛夫斯基说,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只有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一个人才会以生命来申张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抗议。虽然看似是现实的多重因素引发了拆迁户的过激行为,然而透过于此,我们不难发现,基层维权制度的缺失,才是“导演”两起悲剧的深刻根源。

 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一个公民生命、财产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这不仅要求一个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还要求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权利维护保障制度,以保证公民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申诉、救济和补偿。而后者,正是我国地方基层制度建设所缺乏的。

 有效的维权保障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广泛政治参与基础上的对话协商机制,进而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要求。长期以来,在我国基层,公民只能局限于通过信访、法律诉讼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权利救济途径的有限性直接导致了公民维权的低效。朱正亮就是因为屡次上访失败,才去北京申诉的。

 有效的维权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申诉得以救济和补偿,更要求在行政行为实施前、决策过程中,通过民主参与的途径保障公民多方意见得到表达。无论是信访,还是法律诉讼,都倾向于事后的公民权利救济,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决策做出后,才能发挥作用,因而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司法诉讼更是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看了两则报道后,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有人不满当地政府的赔偿标准?在制定标准时,政府是否充分吸纳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有效的决策参与能够保证在政府决策前和决策中广泛听取民意,进而使决策充分考虑和表达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化解多方利益冲突。

 有效的维权制度,本质上构成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公众监督约束机制。相对于公共权力,虽然有关法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处于同等地位的,但在实际中,公众无疑是弱势的一方,这就使公共权力侵犯私人权利成为可能。南京拆迁户就是因为被当地拆迁办公室强行拆迁,气极而自焚的。而有效的维权制度,通过满足公众的政策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以社会权利来约束公共权力,避免这种因违法粗暴强制执行带来的危害。

 拆迁户自焚暴露了我国基层公民维权制度的重大缺陷,只有不断加强公民政策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供多层次的事前、事后权利表达、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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