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顿贺丰、于永林、杨合均系被害人郭锅照工程施工队的成员。2009年3月至11月,三人所在的施工队在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盖了四栋小楼。但事后郭锅照并没有给三人结算工资,并以房主未给工程款为由推卸债务责任,随后就消失不见了。三人找到房主,房主告诉他们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是郭锅照有意不给工资,随激起了三人的强烈愤怒。后来经过多方打听,三人打听到郭锅照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承包了一个工程。2010年1月4日,三人驾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黑石头村某工地,采取暴力方式将郭锅照带至昌平某地,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其带至河北省高碑店。当晚11时许,三人被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顿贺丰、于永林、杨合为索要劳动报酬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