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营业期限届满等原因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我国法律规定,清算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的,按法定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可见,法律对破产、解散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优先保障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l条第4款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应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企业承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