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站长登录 会员登录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①在线洽谈 ②咨询电话:4006003210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民事类 >> 人身损害

沪规划条例草案:从编制到实施公众全程参与

2010年8月4日 15:37:51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1)

核心提示:据《东方早报》报道,从编制、实施到修改,上海城乡规划将实行全过程公示;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至少公示10天。 2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上海市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引人注意的是,此次新的条例草案规定:规划从编制

  据《东方早报》报道,从编制、实施到修改,上海城乡规划将实行全过程公示;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至少公示10天。

  2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上海市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引人注意的是,此次新的条例草案规定:规划从编制到实施让公众全程参与。


规划编制时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

  在规划制定阶段,新条例草案规定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的公共参与程序。草案第20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公示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在有关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

  草案第20条还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规划实施时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根据草案的要求,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也要听取公众意见。

  对于如果实施某个规划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等情况,新的条例草案规定:在规划实施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有公众参与程序。

  草案第35条提出: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


规划完工后建筑使用变性需再听证

  此外,草案对建设工程完工后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也有考虑。第44条规定:如果确实存在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需求,规划、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共同研究改性方案,采取听证会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的改性申请拟由房管行政部门实施房屋用途变更审批。

【已有 1 位网友进行了评论,点击评论
  • 返回首页
  • 返回上级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我要评论

* 为必填项 查看更多评论(1)
*
*
        字数不超过250字。
看不清?点击刷新*

请您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律师网 专 · 资讯

频道精选

  • 高校移动一卡通
  • 实现打造数字
  • 路由器配置技巧
  • 产业领域的细分行业
  • 转证考核即将举行
  • 身份证智能验证仪巡逻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行业联盟 | 招商加盟 | 免费声明 | 行业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