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辩护能够写进法律,是好事。”
65岁的张清明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对于正在讨论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律师辩护提前介入,他有自己的看法。
辩护权越早行使,对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越有益
张清明是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原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从业20多年。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有相同看法的不止他一人。
55岁的杨林(化名)和张清明一样,都使用过1979年的刑诉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在他们眼里,刑诉法既维护了嫌疑人权益,又制约了律师行使辩护的职责。
杨林告诉记者,嫌疑人合法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保护,跟律师的辩护介入时间密切相关,辩护权越早行使,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有益。
根据1979年刑诉法,一个普通公诉案件,律师在法院开庭前7天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通常情况下,嫌疑人此时已经被关押3个月左右;按照1997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同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律师就可以介入,但此时律师介入的身份很尴尬,他是律师,但不是辩护人,行业内叫“法律帮助”。
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时嫌疑人已经被关押约2个月。
杨林告诉记者,他曾为一个伤害致死案件中的嫌疑人做辩护,直到案子到了检察院他才看到卷宗,此时嫌疑人已被关押了5个多月,结果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他认为,如果侦查阶段律师能够行使辩护人权利,这案子可能用不着到检察院。
杨林表示:“法律帮助中,律师的权限仅仅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而作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会见权、申请调查证据、讯问时律师在场等,权利不同,对嫌疑人保护的程度大不相同。”
用法律支撑律师的辩护权,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虽然1997年刑诉法关于律师辩护权的规定有了进步,但在大部分刑事辩护律师看来,规定仅仅是规定。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限制。有接受采访的律师表示,辩护权受到限制,一是侦查机关担心律师妨碍办案,二是担心律师有串供行为。
1997年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林告诉记者,现在律师要会见嫌疑人,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但省内各个地方侦查机关做法并不相同。
昨日,抚顺一名老刑警对此的看法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肯定要对破案形成干扰。”他认为,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嫌疑人归案,其心理变化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嫌疑人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各种手段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甚至逃跑,在一些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能帮助其达到这种目的;这个时候律师介入,会让嫌疑人本来复杂的心理变得更加多变。
“别说律师,重大案件中,就是家属都很少能见到嫌疑人。限制律师过早介入辩护,从另外一个方面上也是对律师的保护。”这名刑警表示。
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大明认为,在辩护问题上,侦查机关对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之所以限制较为严格,首先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其次也是为了方便办案,但无论司法机关办案还是律师辩护,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如果公权力过于强大,私权利将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用法律支撑律师的辩护权,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但法律规定不能过于笼统。
中国刑警学院预审与侦查理论教研室主任刘冲则告诉记者:“任何一个国家对律师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的行使都有限制,我们国家的刑诉法正和国际接轨,是一种进步。”侦查活动在于求“真”,侦查行为绝大多数是不公开进行,包括不对律师公开。他看到有学者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之九十的有罪判决靠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支撑。
刘冲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正在从“口供为王”向“物证为王”的办案理念转化,“嫌疑人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打击犯罪不能不择手段,现有法律制度的执行落实是关键。”
1979年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开庭前7天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1997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昨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进行审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引人关注。
如果新刑诉法通过,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辩护将有法律依据。刑诉法颁布33年后,中国律师在辩护权的行使上将和国外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