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判决
石家庄经侦支队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称,该队已于2009年3月6日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2009年9月14日,河北金鲲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将河北中储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河北中储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元。同年11月9日,法院判决河北中储向金鲲公司支付2000万元票据款,并按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另付违约赔偿金40万元。
2010年5月6日,河北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5月19日,石家庄中院从河北中储强制执行了该案的2300万元。
2010年7月15日,金鲲又以尚有19489吨铁精粉未付款,价值约3400余万元为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2010年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河北中储退还金鲲19489吨铁精粉,如不能退货,须赔偿与货物价值相符的货款,价值约2909万元。综合两起诉讼,如果这一判决最终得以执行,意味着河北中储将因区区60万元贸易融资,付出总计高达5200万元的损失。
巧合的是,两起诉讼均由石家庄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程建玲主审,这让河北中储一方不免多方揣度,也找出一些颇为微妙的细节。
河北中储的代理律师屈振红称,2009年10月30日该案开庭时,法官要求双方在2009年11月4日前提交代理意见。河北中储按照要求于11月4日下午提交代理意见,主审法官程建玲于11月9日16时交寄判决书。
屈振红特地查询了合议庭成员张国顺的航空记录,其于11月4日8点10分乘机飞往上海,9日14点40分才搭乘飞机回到石家庄正定机场。屈称,按照机场到法院的实际距离和路况,即使张国顺从机场直接回单位合议,最早也要在15点30分才能到单位,程建玲根本不可能在半小时以内完成合议、书写以及打印盖章等全套手续,况且实际情况是张国顺当天并未回法院合议而是直接乘车回家,数日后才到法院上班,因而,河北中储认为主审法官程建玲违反合议制度的规定,判决是在合议庭成员张国顺出差上海期间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