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读完提交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些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刑辩律师解“难”、解“危”。
“修正案草案体现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有望化解律师执业的‘三难’。”青岛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杨伟程曾应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座谈会,他介绍,一直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比较突出。“律师辩护,见不到嫌疑人,看不到有关材料,不能调查取证,请律师还有什么用?”
针对这种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律师的约见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有事实材料;完善了申请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都可以申请调取,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很大的进步。”杨伟程说,“律师就是为了减轻嫌疑人的处罚才给他当辩护人。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执业,也有利于对嫌疑人权益的维护。”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迟夙生说,根据修正案草案,辩护人可以随时会见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重要的是,辩护人在这期间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她举例说,之前,如果有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事发时不在犯罪现场,但警察却不允许律师进行调查。修正案实施后,律师可以直接找此人进行调查,把证据加入卷宗,并可以在批捕阶段将调查取得的证据交到检察机关,避免冤假错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还介绍,修正案草案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如果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律师行使权利,律师有权进行申诉和控告。
“有律师担忧,在现实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机关随意地利用规定,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措施,影响律师执业甚至损害律师权益。”郎胜说,修正案草案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律师进行侦查,保障律师能有一个较好的执业环境履行职责。“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可由本案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认为,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第三方监督还需强化。应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司机关的公权配置改革。如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告之对方有辩护的权力,允许其律师到场。如律师未到场,则可以采取检察权的延伸,由检察官到场监督。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也应交给检察官保存,而不是公安机关自己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