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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信息公开 频遇“玻璃门”

2011年7月5日 17:12:06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0)

核心提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胜诉率远低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而且进入司法程序面临种种阻力”。这是近日“政府信息公开与律师执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的一致感受。 6月2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胜诉率远低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而且进入司法程序面临种种阻力”。这是近日“政府信息公开与律师执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的一致感受。

  6月2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主办了上述研讨会。

  由于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大量取证工作,律师成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流群体。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介绍,据他粗略统计,目前北京大约有40%的律师曾有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经历。

  但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过程中,律师遇到的第一道“玻璃门”是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在制定和印发文件时,出于谨慎,政府部门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而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带有选择性,公众迫切需要掌握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难以获得。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信息中,律师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很困难。这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又一道“玻璃门”。

  有些刁难甚至让人忍俊不禁。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或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然而在现实当中,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律师提供立案通知书,有的则要求提供委托协议书,有的还要求提供司法行政机关证明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人们对此寄予了厚望,甚至有观点认为,通过诉讼可以“倒逼”政府信息公开。

  然而来自基层的律师介绍,律师经常被法庭问及的是: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开条件?信息是否存在等等。这些问题,律师如何举证?

  记者获悉,近百位参加会议的学者律师,已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希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尽快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至今已过去一年半,相关司法解释仍未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造成各级法院在受理、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不能统一审判尺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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