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站长登录 会员登录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①在线洽谈 ②咨询电话:010-64429077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民事类 >> 婚姻家庭

维护律师的辩护权,就是最大的人权保障

2012年3月9日 13:42:17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 2012年3月8日播出的央视《新闻1+1》关注刑诉法大修。备受瞩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134处重大变化,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中之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刑诉法大修首次突破性地规定了尊

核心提示   2012年3月8日播出的央视《新闻1+1》关注刑诉法大修。备受瞩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134处重大变化,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中之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刑诉法大修首次突破性地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下为节目实录:   解说:   今日备受瞩目的刑诉讼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首次突破性地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解说:   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134处重大变化,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中之重。   全国政协委员 刘红宇:   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   全国人大代表 张忠厚:   现在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必须出庭。   解说: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又将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这一系列的规定都彰显了我们国家保护人权的这样一种鉴定的决心。   解说:   《新闻1+1》今日两会观察?刑诉法修改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主持人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今天上午出台过程一波三折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在这份草案当中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这个是跟我们每一个人都紧密相关的大事,但是请看一个网络上之前所做的相关调查,截止到2011年的9月30日。   你关心“刑诉法”的修订吗非常关心占18.5%,关心占21.4%,但是最让人触目惊心,甚至有一些担心的是不关心所占的比例达到60%,在整个超过16万人的投票过程当中,有接近10万人选择不关心。一个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按理说跟我们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难道跟我们真的没有关系吗,关心别人不就是在关心我们自己吗?保护别人不也是保护我们自己,哪怕保护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这么说,但愿今天这个节目做完的时候,有相当多在那60%认为不关心的人群当中,会有很大的比例改变自己的观点,从今天上午新闻说起。   解说:   翻开一份刑事判决书,我们很容易找到类似的表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然而正在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却有可能让以上这一段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和表述发生重大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解说:   今日备受瞩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审议,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134处变化,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这部新修改法律的重中之重。王兆国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因此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当中,修正案草案又尤其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画面提示:2012年3月8日新闻   画面解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解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前伸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审问过程要录音录像,违反法律规定搜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新修改的“刑诉法”将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修正,彻底铲除讯问逼供的土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讯问室实行了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物理隔阂,那么中间用非常坚硬的铁窗给隔离来开,侦查人员是没有办法接触到被讯问人的,而且还有全程的录音录像,这就避免了在看守所讯问时的刑讯逼供。   全国政协委员 王林: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除了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以外,同时还增加了不允许让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人的公平与公正,能够保护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解说:   保障人权、张扬程序,惩治犯罪,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16年来又一次大修改,尽管它的草案条文一直到送交人大审议之前,仍然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是这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的刑事诉讼法,也必将对整个国家的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王兆国:   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也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嫌疑人,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修正案草案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七个具体规定: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四、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五、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对未成年人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白岩松:   一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跟我们具体每一个个人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吗,这个问题在我进演播室之前的时候也被我另外的一个同事问了,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在众多的案件当中,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是被告更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如果他们所拥有的法律所给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能够得到合法保障的话,那么阳光下的我们的权利岂不就更好,更容易得到相关的保障,更何况再说难听一点,我们谁能够认为自己就一定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您的回答是我肯定不会,那如果您被冤枉呢,您说不会,赵作海呢,好了这么一串联想之后,保护别人的权利其实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接下来要请教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顾永忠,也参与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过   程当中。   (现场连线)   白岩松:   顾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您好。   白岩松:   可能很多人依然会有这样的一个意识,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挺狠人的,为什么还要保障他们的权利,意义在哪里?   顾永忠:   我想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于就是犯罪人,我们过去发生的若干冤假错案证明,有一些人是无辜的,是很好的公民,可是由于我们办案机关的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由于工作中的违法办案讯问逼供,把一个好人就冤枉了,那么我们想一想,需不需要对这样一些人给予权利保障。既使是确实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同样也需要给他们权利上给予保障。因为我们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也必须讲究文明和法制,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当性的一个表现和要求。   白岩松:   顾教授,在这次“刑诉法”的修正案草案中,有很多的条款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让你印象深刻,或者你一直立足必须保障的权利,如果让你说三个的话,排头三位都会是什么?   顾永忠:   我想第一就是要赋予并且这次已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最清楚对他的讯问有没有非法,有没有刑讯逼供。   白岩松:   刑讯逼供不算数。   顾永忠:   对,第二就是他如果认为有关的证人做了假证,甚至做了伪证,应当有权要求证人出庭。在当庭、面对面和证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对质。   白岩松:   别冤枉他。   顾永忠:   对,这是第二个,第三个也是很重要的,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我们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大多数好的,但是不能排除也有一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案,甚至徇私舞弊,甚至刑讯逼供。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一些问题怎么解决,就需要赋予嫌疑人、被告人对我们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自违法办案行为享受申诉、控告的权利。刚才这几项权利应该说都已经写到了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当中。 白岩松: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另外的一个人群,就是律师。好像我们在关注的律师,其实换一个角度说在司法程序当中我们关注的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来接着问下看。   (播放短片)   记者:   比如说有一天你遇到了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的话,您第一个想到用谁来帮忙?   市民:   我觉得应该首先去咨询一下有关这方面的律师。   市民1:   应该是请律师吧。   市民2:   我会请律师。   市民3:   律师。   记者:   那您希望律师在辩护过程当中能得到哪些更多的权利?   市民4:   比如取证、跟踪,给他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更为便捷。   市民2:   赋予律师有调查取证的这种权利更扩大一点。   市民5:   应该更加通畅一些,咱们现在很多律师整个一摆设,没什么意义。   解说:   便捷、畅通这些从普通公众口中所表达出的,对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应该是广大律师的期待,不过当希望照进现实,在复杂多变的法律诉讼环节中,律师的辩护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 秦希燕:   律师没有侦查权,律师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所以一旦被害人不同意,一旦有关单位不同意,你是没有办法的。   解说:   今年两会,秦希燕有11个提案,其中三个涉及“刑诉法”的修正。   秦希燕:   我作为一个律师来讲,感到非常的欣慰,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比以前有很大的进步,这个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完善律师的辩护制度,第二个就是完善律师的会见制度,凭三证可以会见,特殊情况要批准。第三个完善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解说:   此外,最近仍悬而未决的北海律师团案,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2010年因在代理一起广西北海抛尸案时,调查了证人,并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四名辩护律师被检方指控,说是证人制造伪证而全军覆没,这一事件在全国的律师界引发了剧烈的影响,之后来自全国各地超过20名的律师前往北海,为这四名律师进行辩护,但是他们在北海期间仍然受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为此2011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关注,声明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白岩松:   想起来很有意思在改革开放开始不久之后,四人帮的庭审,当时也都为他们请了律师,有很多人看到这种场景狠的牙根都疼,那么坏的人怎么还能给他请律师呢,现在我们知道了这只是一个笑谈,不管好坏怎么样都有权利来请到律师,但是现实当中律师团队在行使他们工作的时候开始遇到了很多或大或小的相关挑战。   去年的8月31号《人民日报》有这样的两段文字,《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造成辩护律师深陷各种困扰,甚至危难之中。比较常见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有调查表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意愿在下降,一些地方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不仅数量目前足三分之一,而且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也并非个别。   (现场连线)   白岩松:   接下来我们要继续请教顾教授。顾教授在这次修正案草案中,强调律师可不是像过去那种在起诉之后再去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您觉得这个改变了什么?   顾永忠:   我想要澄清一点,即使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师介入也是从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了,就是这次的变化就在于在侦查阶段的律师过去不叫做辩护人,这次把它明确了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就是辩护人。   白岩松:   别看这个小小的改变,其实过去相当多的过程就等于不介入。   顾永忠:   非常对,非常对,因为我们这个中国有一个中国文话“叫名不正言不顺”,没有这个身份你在说话、办事和工作中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阻力,现在有了辩护人这样一个名分在办案中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辩护权利。   白岩松:   因此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会得到什么样权利的保障?   顾永忠: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去会见他,在会见过程中可以了解他在被归案以后,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他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受到了侵犯,如果受到侵犯律师就会代理他提出控告。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向他反映说,办案机关认定他涉嫌的犯罪并不是他干的,他那天根本都没有在发生犯罪的城市,不可能,律师了解了确认却有其事的话,就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办案机关释放无辜不应该抓的人。   白岩松:   就是缩小相关的机关比如说冤假错案的这样的可能。还有一个问题,您当然也注意到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头,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律师受阻,或者说律师的意愿在下降,甚至占当地,包括陕西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数据,才占24%多,刑事案件当中,拥有律师。您怎么看待这样一个现象悄悄在出现?   顾永忠:   这个确实我们最近这几年,当然还没有官方权威的统计数据,就有一些局部地区的数据确实反映现在有一些律师,特别是一些有经验的律师,已经有成就的律师他们不愿意再办理刑事案件,为什么不愿意办,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办理刑事案件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困难很多很大,并且甚至还有风险,弄不好自己还被成为犯罪嫌疑人了,这样的话何苦要去做这件事,这就造成有一些律师不愿意办,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率就有所下降。   白岩松:   没错,难怪在针对这个问题说,《刑事诉讼法》在改什么呢,有公关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回答说,不就是限制我们的权利吗,其实别抱怨限制你们的权利更有助于你们的工作做的更加公正,因为接下来一起去看一个冤假错案的一个案例。赵作海这个名字你很熟悉。   (播放短片)   解说: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赵作海杀害赵振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事实。”   事实证明冤假错案的产生绝大多数和刑讯逼供有关,2010年5月11号即是赵作海获得新生的时刻,更是司法机关进行深刻反思的开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发言人 袁荷刚:   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系一起错案,一扇铁门走进去、走出来,整整11年,尽管当年赵作海案三名法官被停职,并被追究相关责任,尽管赵作海获得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尽管在当地村民看来这个案子有了一个不错的收尾,但是我们必须做到绝不能再让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发生。   尸源没查清就无法定案,所以我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胡泓强当年赵作海的辩护律师,2010年7月2号他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当初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由于其他律师正忙于别的业务,没人为赵作海辩护,于是律所主任就委派他来代理这个案件,尽管只是一个实习生,胡泓强还是发现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根据媒体报道,同样对当时的证据提出怀疑的还有曾任商丘市检查院起诉科检查官的汪继华,以及公诉人郑磊,今天胡泓强已经离开了当时的律师事务所,而我们所希望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能够给更多的胡泓强们提供更大的辩护权利。   (现场连线)   白岩松:   在赵作海案件纠错之后,河南高院的院长张立勇曾经向他鞠躬道歉,并且在反省的时候说过这样的话,按理说公检法三个机关应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是有的过程却变成了相互配合,一片和谐之中冤假错案诞生了。那顾教授在这里要向您请教,以往的一些冤假错案给我们伟大的启示是什么,“刑诉法”的修正案如何去制止更多的冤假错案的出现?   顾永忠:   我想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我们要从思想认识上在我们的办案的,包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和他们的办案人员中树立一个正当程序的理念。也就是说我们打击犯罪是正当是高尚的,但是我们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包括我们的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也应当是正当的,我们不能用不正当的程序,不正当的行为来追究犯罪,如果这样我们打击犯罪的正当性就受到了置疑和破坏。   第二个方面,我们就是要强化保障程序公正的措施,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要使得那些办案人员不敢刑讯逼供,不敢违法办案。不能办案违法办案,第三不愿违法办案。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您今天带给我们的解读。假如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获得人大通过的话,其实我们还有一个更大的期待,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头,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一路畅通。
【已有 0 位网友进行了评论,点击评论
  • 返回首页
  • 返回上级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下一篇:{1}

我要评论

* 为必填项 查看更多评论(0)
*
*
        字数不超过250字。
看不清?点击刷新*

请您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律师网 · 资讯

频道精选

  • 高校移动一卡通
  • 实现打造数字
  • 路由器配置技巧
  • 产业领域的细分行业
  • 转证考核即将举行
  • 身份证智能验证仪巡逻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行业联盟 | 招商加盟 | 免费声明 | 行业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