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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完费用玩失踪 “黑律师”变相牟利属违法行为

2011年4月19日 10:12:29 点击率[0] 【 我来说两句( 0)

核心提示:为非法牟利,现实中有不少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竟冒充律师(俗称“黑律师”)为当事人打“官司”或进行非诉讼服务。这些“黑律师”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且往往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危害。近日笔者收集了几个案例,但愿能给您一定的启示。 纯属欺骗:收费后杳无音信 【案

  为非法牟利,现实中有不少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竟冒充律师(俗称“黑律师”)为当事人打“官司”或进行非诉讼服务。这些“黑律师”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且往往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危害。近日笔者收集了几个案例,但愿能给您一定的启示。

  纯属欺骗:收费后杳无音信

  【案例】 经过八个月的工作,农民工杨莉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面对杨莉的一再请求,老板起初还借口推托,后来甚至公然挑衅:有本事到法院告去。无奈之下,杨莉只好打算起诉,可又不懂诉讼程序,该怎么办呢?

  去年6月,一个自称姓李的律师不知从哪儿得知杨莉想起诉的消息,竟然找上门来:为保护像你这样的弱势群体,我不仅象征性的收费,而且包你赢官司、包你拿到钱。杨莉非常感动,当即交给李“律师”2000元代理费和诉讼费及工资欠条,让李“律师”代理诉讼。可事后,李“律师”却音信全无。杨莉不仅失去了钱,还失去了拖欠工资的证据。

  【点评】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及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为此,聘请律师时,应要求其出示律师职业资格证,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函和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费收据,甚至还可以上网查询律师执业证号码以辨别真伪。

  变相牟利:巧设名目饱私囊

  【案例】 为与丈夫离婚,2010年8月11日,郭芳经人介绍,找到了曾帮人打过几场官司的张“律师”。

  张“律师”当即巧舌如簧:看在朋友的面上,我可以不收你一分钱,但车费、住宿费、伙食费得由你负担,我总不可能白搭。不过法官那边也得打点,否则你别想赢官司。正巧分管这片的法官是我的哥们,我可以帮你代劳。当然,如果你熟悉,也可以自己去。

  听见张“律师”说得真诚且在理,而自己又确实对法官不熟悉,郭芳赶紧交了诉讼费用外,还另给了张“律师”1000元打点费。可没过几天,张“律师”又说要请法官跳舞,郭芳只得再给了1000元。直到结案后,郭芳才知道张“律师”既没有请法官吃饭,也没有请法官跳舞。

  【点评】《律师法》第40条第5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即张“律师”所说请法官吃饭、跳舞及其类似行为,无疑为法律所禁止,也为法官所不应该接受,张“律师”的实质是以请客、拉关系为名滥收费用,然后中饱私囊,并将责任推给法官,当事人务必警醒。

  帮倒忙: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案例】 王娟因一起交通事故落下六级伤残。经咨询律师,得知可获得各项赔偿计23万余元。可律师开出的6000元诉讼代理费,又让王娟觉得太多。而朋友推荐的刘“律师”则表示可以减半收费,所算可获赔费用也是23万余元。

  王娟立刻决定让刘“律师”出马。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王娟傻了眼:仅让对方赔偿其医疗费用3万余元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来王娟可以获赔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刘“律师”均没有帮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而不该太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提到20万元。即是该提的没提,不该提的乱提。法院基于不应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也就只能如此处理。

  【点评】担任律师的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也必须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在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才能以专职律师的身份执业。

  “黑律师”法律知识、分析法律关系能力、诉理的选择、调查取证的技巧、案件处理火候的把握等等,自然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结果往往只能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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